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,自即日起施行。正式实施。这是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,适用范围更广的司法解释。
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,“证据”包括:当事人陈述、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检查记录等。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,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。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络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信营销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方式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。
此外,司法解释还指出,电子数据的规定适用于电子介质中存储的录音制品、图像材料。
网络世界是自由飞翔的,所以很多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“胡言乱语”,网民可以在网上为所欲为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国家网信办十项规定之一规定,网络消息内容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。这也警示企业必须重视网络营销,必须规范网络营销。
比如“今天早上叔叔奖励了你一千万,记得查看一下!” “这个简单,我明天让工作人员把我的宝马车送给你。”通过网络聊天工具,很多人都习惯“吹空气”,而我也确实不把我说的话当回事。但这一切都可能成为“法庭上的证据”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称:网络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在电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储的信息,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。
幽默的聊天方式、别出心裁的宣传方式并没有什么错。不要触及法律的底线。今后,用户在网上聊天“吹牛”时一定要小心,尤其是企业进行网上促销时,一定要进行标准化调整。小心网络语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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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题目:说话时不要“吹牛”,并注意网络语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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